联合会章程
杨凌西农瑞雪瑞阳苹果发展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为:杨凌西农瑞雪瑞阳苹果发展联合会(Yangling Xinong Ruixue Ruiyang Apple Development Federation YXRRADF)。本联合会原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来源于陕西杨凌瑞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捐赠。
第二条 本联合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苹果科研专家、热心发展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全产业链的企业、合作社、农民、爱心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学术与行业产业发展结合的联合会。联合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加强科学研究,凝聚苹果全产业链业界智慧力量,做好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新品种推广应用,提升产业水平,促进我国苹果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联合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联合会专职人员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时设立党的组织(或联合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杨陵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本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杨陵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路众创田园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推广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新品种;
(二)组织制定苹果新品种技术标准为全产业链提供科技支撑;
(三)组织会员保护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新品种知识产权和商标权;
(四)组织苹果新品种全产业链技术培训和市场开拓与信息交流;
(五)为政府提供苹果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和苹果发展建议;
(六)接受社会捐赠,支持苹果科研推广和联合会运行;
(七)承担政府委托和政府购买相关社会服务项目;
(八)提供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发展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遵守章程的全部条款;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能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三)在本联合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或基础;
(四)愿意主动向联合会交纳联合会会费;
(五)愿意向知识产权单位交纳知识产权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自愿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联合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四)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会活动;主动承办联合会相关活动;
(三)享有联合会提供科技服务及社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联合会或新品种苹果所有权单位许可的生产经营权;
(五)享有联合会授权时效期联合会商标及品牌使用权;
(六)享有对联合会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声誉和商标及品牌;
(三)承担完成本联合会委托的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合会公务活动和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培训;
(五)履行产业发展义务:按照联合会技术标准要求种植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种植基地;或按照联合会产品标准要求从事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市场销售和信息传播等;并在授权时效期向知识产权所有单位交纳知识产权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费。
(六)积极与联合会交流信息,通报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发展情况;
(七)按本章程本条款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单位会员(含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1万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2万元;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5万元。可一次性交纳一届5年会费。
(八)积极吸纳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和社会各界为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发展事业捐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
(三)审议联合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联合会会费收交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联合会相关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合会日常运行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理事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理事会审议联合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四)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常务理事会审议设立相关内设办事机构;
(六)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秘书长;
(七)常务理事会审议新会员的吸收或会员的除名;
(八)常务理事会审议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常务理事会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两次会议;特殊时可通讯形式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的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具有重大贡献和社会影响;秘书长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理事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秘书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三)全面负责联合会工作和理事会决议重大事项的执行;
(四)按照联合会章程和管理办法负责联合会的财产使用;
(五)提名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六)负责苹果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制定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七)要求会员单位按照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产业发展规划、 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发展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产业。组织评选和授权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产业示范基地。
(八)决定联合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联合会秘书处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协调联合会相关内部和联合会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负责联合会秘书处内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
(四)起草制定联合会管理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发展瑞雪瑞阳瑞香红提供科技支撑;
(六)联系瑞雪瑞阳瑞香红苹果捐赠项目并协调组织专家实施;
(七)负责瑞雪瑞阳瑞香红系列苹果新品种商标申报和使用管理;
(八)处理联合会其他事务和理事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1名。监事可连选连任。本会负责人和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监事。监事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本会财务工作,向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四)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五)监督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纠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公益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和理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按照民政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照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章程经2019年9月8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次修订联合会章程经2020年12月27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